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引绰济辽工程保护标志、标识标牌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