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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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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损毁引绰济辽工程保护标志、标识标牌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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