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六条有效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盟和设区的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盟和设区的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自治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与成员社的联合合作,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