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实际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供销合作社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