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征收、征用供销合作社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