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改造,合理设置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经营服务网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