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制第二十条有效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改造,合理设置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经营服务网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