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制第十九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与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的合作,形成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合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