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坚持社有资产为农牧服务属性。

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