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制第十四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应当主动适应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和农牧业专业化分工要求,提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农牧民和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草牧场)托管、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和市场营销等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