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制第十三条有效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