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等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专用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