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行政检查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规范、合理适当、公正文明、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客观必要、无事不扰,符合比例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服务,更多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