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粮节粮、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管理,纠正浪费行为;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粮食安全公益性宣传,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