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省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粮食应急预案,按照程序送省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和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粮食供应。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安排和调度,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粮食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