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落实粮食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运输保障、应急供应网络,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省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西北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机制建设,持续提升跨省份、跨区域的粮食供应协同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