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履行最低库存量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粮食经营者承担的政府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不纳入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