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粮食市场调节功能。

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调控粮食市场。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