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建设粮食仓储、加工、物流等综合产业园和批发市场、集结中心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