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支持农户科学储粮,加强技术指导,因地制宜推广科学储粮装具;鼓励居民家庭储存一定数量的口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