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储存、轮换、动用等实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并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