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支持农户科学储粮,加强技术指导,因地制宜推广科学储粮装具;鼓励居民家庭储存一定数量的口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