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剥离粮食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政府储备与粮食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