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确保用种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鼓励支持各类种业创新中心、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重点培育高产优质抗逆品种。推动优势基地与龙头企业合作共建良种繁育基地,提高育繁推一体化水平和供种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