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对陕北风沙草滩区、无定河中游川道地区、渭河卤泊滩地等盐碱地集中区域,采取综合措施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推广应用耐盐碱特色品种,集成配套农艺措施;完善农田疏浚渠系等配套设施,防范土壤次生盐渍化,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