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和维护,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的农业机械,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全面提升粮食作物耕种管收机械化水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