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卫星遥感监测、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通过实地踏勘等方式,开展撂荒地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行撂荒地治理,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综合采取土地托管、代耕代种、改善耕作条件等措施引导复耕复种。

具备耕种条件的撂荒地,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复耕复种;暂不具备耕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尽快修复,有序推进复耕复种;确不适宜耕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和规划要求,依法合理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