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收到人大代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对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处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作出回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