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一)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二)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的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三)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五)其他应当通报并公布的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