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