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审议意见和跟踪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监督,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