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满意度测评。
有关委员会审议审查后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可以退回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重新研究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