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审议意见和跟踪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监督事项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