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报备、要求和建议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和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