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依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