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报备文件后,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有审查权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核查。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制定机关的报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