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授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