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某一个问题,对多部法律法规合并开展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