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并邀请部分在陕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执法检查,并邀请在本行政区域的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

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