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市、县(市、区)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转交报送执法检查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