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客观评价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提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