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执法检查组开展工作,如实全面报告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安排实地检查,如实全面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回答询问,不得隐匿实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