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应当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并掌握执法检查的要求、程序和工作重点。执法检查组应当收集有关材料,并听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汇报。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对重点问题专题调查研究、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问题,发现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