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本级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