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和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经本级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后实施。常务委员会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和规划纲要调整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