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