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执行第三年的下半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中期评估,规划纲要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