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查研究等监督工作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本级人大代表参与,也可以邀请上级人大代表参与。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