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