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进行调查研究。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