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