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现代信息技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