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